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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再審,還是重新申請仲裁
2013-02-26 來源: 點擊: 次
案例
2008年12月,王某在工作中不慎閃落跌倒,腰部撞在身后的凝結水再循環(huán)管道上,致使右后肋四根肋骨骨折。但王某不僅未享受工傷待遇,還被廠方給予了下崗三個月并扣發(fā)工資的處分。王某不服,申請仲裁,要求撤銷公司決定,享受工傷待遇。由于未能提供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,此案經仲裁、一審、二審,2011年3月,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了王某的請求。
2012年5月,王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:勞動功能障礙等級9級。王某以有新證據為由,欲重新主張符合自己傷殘等級的工傷待遇,但不知是向法院申請再審,還是先經勞動爭議仲裁,再向法院起訴。
于是王某咨詢了有關法律人士。一部分人認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另一部分人認為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仲裁處理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分析
認為王某應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士的理由是:王某在申請仲裁時,已主張工傷待遇,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(yī)療待遇和工傷傷殘待遇,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和法院一審、二審中,王某均未能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,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均駁回了王某的傷殘待遇請求,應視為法院已對王某的工傷待遇請求作出了實體判決。2012年5月,王某被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9級后,應視為有新的證據,依據《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》(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(fā)〔1997〕15號文件)第5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人民法院對實體內容作出調解、裁定或者判決的,仲裁委員會則不應受理。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79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有新的證據,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再審,故王某應當向法院申請再審。
認為王某應先申請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士的理由是:王某雖在仲裁及法院審理時提出了工傷待遇的請求,但未能提供傷殘等級的證據,故王某無法主張工傷傷殘待遇,仲裁委員會、法院作出的裁決和判決也就無法支持王某的請求。也就是說,王某在第一次申請仲裁時,并沒有明確的工傷傷殘待遇請求。2012年5月后,王某提供了9級工傷傷殘的證據,主張9級工傷傷殘待遇,是一項新的訴訟請求,故王某應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。
筆者認為,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(yī)療待遇和工傷傷殘待遇。王某在仲裁及法院審理時均主張了工傷待遇,顯然包含傷殘待遇,只是沒能提出傷殘等級的證據,但沒證據不等于沒有主張,仲裁委員會及法院以王某沒有證據為由未支持王某的主張,是經過審理后作出的裁決、判決,應該是對王某主張的實體裁決、判決。
判斷王某是申請再審還是重新申請仲裁,依據應該是王某的請求是否是新的請求。如果請求未曾主張,就應先重新申請仲裁;如果曾提出了請求,因未有證據或其他原因未被支持,則應該向法院申請重審。故筆者傾向王某應該向法院申請再審,既減少訴累,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。
2008年12月,王某在工作中不慎閃落跌倒,腰部撞在身后的凝結水再循環(huán)管道上,致使右后肋四根肋骨骨折。但王某不僅未享受工傷待遇,還被廠方給予了下崗三個月并扣發(fā)工資的處分。王某不服,申請仲裁,要求撤銷公司決定,享受工傷待遇。由于未能提供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,此案經仲裁、一審、二審,2011年3月,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了王某的請求。
2012年5月,王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:勞動功能障礙等級9級。王某以有新證據為由,欲重新主張符合自己傷殘等級的工傷待遇,但不知是向法院申請再審,還是先經勞動爭議仲裁,再向法院起訴。
于是王某咨詢了有關法律人士。一部分人認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另一部分人認為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仲裁處理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分析
認為王某應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士的理由是:王某在申請仲裁時,已主張工傷待遇,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(yī)療待遇和工傷傷殘待遇,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和法院一審、二審中,王某均未能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,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均駁回了王某的傷殘待遇請求,應視為法院已對王某的工傷待遇請求作出了實體判決。2012年5月,王某被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9級后,應視為有新的證據,依據《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》(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(fā)〔1997〕15號文件)第5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人民法院對實體內容作出調解、裁定或者判決的,仲裁委員會則不應受理。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79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有新的證據,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再審,故王某應當向法院申請再審。
認為王某應先申請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士的理由是:王某雖在仲裁及法院審理時提出了工傷待遇的請求,但未能提供傷殘等級的證據,故王某無法主張工傷傷殘待遇,仲裁委員會、法院作出的裁決和判決也就無法支持王某的請求。也就是說,王某在第一次申請仲裁時,并沒有明確的工傷傷殘待遇請求。2012年5月后,王某提供了9級工傷傷殘的證據,主張9級工傷傷殘待遇,是一項新的訴訟請求,故王某應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。
筆者認為,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(yī)療待遇和工傷傷殘待遇。王某在仲裁及法院審理時均主張了工傷待遇,顯然包含傷殘待遇,只是沒能提出傷殘等級的證據,但沒證據不等于沒有主張,仲裁委員會及法院以王某沒有證據為由未支持王某的主張,是經過審理后作出的裁決、判決,應該是對王某主張的實體裁決、判決。
判斷王某是申請再審還是重新申請仲裁,依據應該是王某的請求是否是新的請求。如果請求未曾主張,就應先重新申請仲裁;如果曾提出了請求,因未有證據或其他原因未被支持,則應該向法院申請重審。故筆者傾向王某應該向法院申請再審,既減少訴累,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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